“液化氣火焰不是藍色的嗎?為什么這段時間是黃色甚至偏紅呢?”
“你讓用戶多燒一下,時間燒久點,顏色就正常了……”
上述對話,是一個鄉鎮液化氣分銷點負責人和四川宜賓屏山縣公平液化氣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之間的對話。后者顯然知道液化氣火苗變色的原因,而前者卻不知道液化氣罐里已經添加了二甲醚。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二甲醚是一種有機化工原料,可用于工業制藥、制冷、催化等應用領域。國家明令禁止將二甲醚非法添加至液化石油氣儲罐中作為民用燃燒劑使用。二甲醚熱值僅有液化氣的63%,其市場價與液化氣最高時相差2000元/噸。液化氣中摻入二甲醚后,混合氣燃燒熱值會降低,燃燒時間變長。更危險的是,二甲醚具有膠溶性,會嚴重腐蝕液化氣鋼瓶密封膠圈,導致漏氣,產生火災、爆炸等嚴重安全隱患,曾在國內導致4人死亡的爆炸事故。同時,這種混合氣還會產生有毒廢棄物,過度吸入會影響人體健康。
在巨大利益誘惑下,不少人鋌而走險,在液化氣中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去年10月,四川省***廳組織市州***機關采取統一行動,破獲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系列案。這是一起***部督辦的大案,截至目前共查處95家液化石油氣充裝站,立案40件,打掉犯罪團伙3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38名,查扣偽劣液化石油氣1500余噸,總涉案價值達3.2億元。
今日(3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宜賓警方獲悉,該市敘州區、屏山縣兩地破獲的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案件,均已移送審查起訴。其中,宜賓茂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等3人,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進行銷售,共計銷售假冒偽劣液化石油氣100余萬公斤……
警方通報:
液化氣公司老板等3人
銷售假冒偽劣液化氣100余萬公斤
3月24日,四川宜賓敘州警方通報:近日,該區一液化氣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經理、充裝站站長均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機關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警方調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宜賓市人,液化氣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明(男,宜賓市人,液化氣公司副經理)、劉某(男,宜賓市人,液化氣公司充裝站站長)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二甲醚進行銷售,共計銷售假冒偽劣液化石油氣100余萬公斤。
宜賓市敘州區***分局森林警察大隊負責人劉川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2021年10月9日,敘州警方接到上級交辦線索:“宜賓敘州區某液化氣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從瀘天化購進數十噸二甲醚添加進液化氣進行灌裝銷售,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該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
2021年10月21日,敘州警方聯合敘州區住建局、敘州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對位于敘州區趙場街道的液化氣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繳偽劣液化氣300余瓶、含二甲醚液化氣15噸,查獲生產窩點、倉庫各1處,分銷店15處,涉及翠屏、敘州、高縣、珙縣、筠連等多個區縣,涉案金額達1500余萬元。
另外,警方查明,嫌疑人陳某還出資入股屏山縣某液化氣有限公司。2020年9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強為謀取非法利益,從李某手中大肆購進二甲醚,指揮充裝站站長劉某等人,將二甲醚充裝在液化石油氣罐體中,冒充液化石油氣對外銷售,銷售二甲醚數量約500噸,涉案金額達262萬元。王某強和劉某均另案處理,已起訴。
警方通報顯示,陳某在明知屏山液化氣公司以二甲醚冒充液化石油氣對外銷售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放任公司從事犯罪行為,并從中獲利。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敘州警方破獲的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案,是宜賓警方破獲的系列案件中,涉案金額最大的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梁某明、劉某已被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記者調查:
涉案公司從多地購進二甲醚
充裝進液化氣鋼瓶,運至各經銷點銷售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敘州警方通報的這家涉案液化氣公司,全稱是“宜賓茂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成立于2003年11月11日,公司儲氣、充裝站位于省道S206線路邊。擁有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和充裝、銷售資質,但沒有二甲醚相關資質和專用設備。
宜賓茂源液化氣公司。
據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陳某自2004年以來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2014年擔任宜賓茂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紅星新聞記者調查了解到,陳某涉嫌犯罪被抓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為陳某清。但茂源液化氣公司大股東仍為陳某,其持股比例為95%,另一犯罪嫌疑人梁某明持股5%,而法定代表人陳某清則沒有股份。
敘州警方通報顯示,茂源液化氣公司大股東、原法定代表人陳某委托從事道路危險物品運輸的李某,分別從重慶、四川瀘州、內江購買二甲醚,交由劉某、梁某明,充裝入公司儲氣罐內。隨后再組織安排充裝人員,將摻混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充裝到液化石油氣鋼瓶中,通過物流公司危化品專用車輛,送到各經銷點,充當液化石油氣進行銷售。
茂源液化氣公司儲氣罐。
就在敘州警方破獲茂源公司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案時,宜賓屏山警方也在四川省***廳統一行動中,破獲了屏山縣公平液化氣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涉案金額262萬元。目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強、股東王某等5人被移送審查起訴。
宜賓屏山縣***局食藥大隊大隊長侯浩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王某強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是子承父業,其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冊資本為400萬元。前述茂源液化氣公司實控人陳某,也是屏山公平液化氣公司的隱名股東之一。該公司去年7月還注冊成立了筠連分公司。
侯浩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屏山警方聯合當地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突查企業時,在公平液化氣公司儲氣罐內并未發現二甲醚,但在檢查企業銷售臺賬時發現了線索。
此后,警方深入屏山多個鄉鎮,從公平液化氣公司分銷點查扣了8瓶液化石油氣,送成都檢測,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各占約50%。
屏山公平液化氣公司儲罐區。
同樣,敘州警方在對茂源液化氣公司儲氣罐進行抽檢時,只檢測出不到1%的二甲醚。但辦案民警從茂源液化氣公司在敘州的多個鄉鎮分銷點提取的液化氣罐體中,檢測出30%的二甲醚成分。
“陳某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目前仍是零口供。但證據鏈已閉合,事實清楚,涉案企業依法應該被關停。”宜賓市敘州區***分局森林警察大隊負責人劉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茂源液化氣公司目前仍在生產經營。
侯浩則表示,屏山公平液化氣公司被突擊檢查后,由于現場沒發現二甲醚,未叫停公司經營行為,這導致犯罪嫌疑人以為“沒多大的事”,甚至還銷毀了部分紙質文件。但是,犯罪證據已被警方鎖定。
悲劇事故:
國內曾發生爆炸案致4死10傷
偽劣液化氣腐蝕氣罐,存安全隱患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液化石油氣是家庭常用生活燃料,安全性能很高,每噸價格在6000-8000元左右;而二甲醚價格只有液化石油氣的三分之二左右。在利益驅使下,一些摻入二甲醚的偽劣液化氣流入市場,造成巨大的隱患,曾在國內導致爆炸傷亡悲劇的發生。
2019年12月3日2時43分許,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牛欄山鎮的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563萬元。
2020年6月8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認定,京日東大公司“12·3”燃氣爆炸事故是一起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A、B法蘭墊片為甲基乙烯基硅橡膠材質,受管道內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混合氣體長期腐蝕,墊片物理機械性能下降,發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漸增長,局部發生破損脫落;在管道內部壓力作用下,B墊片發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氣體與空氣混合,在冷藏庫內外空間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電氣火花等點火源發生爆炸,并引燃現場可燃物,導致事故發生。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二甲醚作為有機化工原料,具備一定的腐蝕性。如果在液化石油氣儲罐瓶中摻入二甲醚,容易腐蝕(溶解)儲罐瓶嘴閥門橡膠密封圈,導致儲罐瓶發生液化氣泄漏,遇明火極易引發燃爆事故。消費者把摻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罐買回家,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宜賓市敘州區***分局森林警察大隊負責人劉川表示,二甲醚可以作為燃料使用,但經營企業必須有經營二甲醚的資質,運輸和儲存的罐體都必須專用。送到終端消費者手中的罐子,必須專用并標明,絕不可以和液化石油氣混裝。否則,久而久之會形成巨大的安全隱患。“二甲醚燃燒值不如液化石油氣,價格也比液化石油氣便宜。犯罪嫌疑人以液化氣的價格銷售二甲醚給消費者,牟取暴利,同時造成消費者經濟上的損失。”
據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四川警方破獲的這起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系列案件,是目前全國涉及人員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案件,被***部列為部督案件,各地警方已陸續結案,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律師說法〗
買到偽劣液化氣,可要求3倍賠償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上述生產、銷售偽劣液化石油氣案已刑事立案,并已陸續移送審查起訴,因購買涉案偽劣液化石油氣遭受損失的被害者,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損失賠償。關于物質損失部分,法院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關于人身損害部分,可主張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可主張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可主張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消費者,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購買價款3倍的損失賠償。造成人身損害的,除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主張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本案當事人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以液化石油氣進行售賣的行為,不僅增加了該液化石油氣的危險性,同時降低了液化石油氣應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前述“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特征。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如果現有證據確實充分,能確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銷售金額已超過200萬元,那么該案中主犯等或將被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還會并處相應罰金。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另根據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因此,作為消費者的買家,可以要求銷售者給予3倍金額的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羅敏
編輯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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