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春節快要到了。在這個辭舊迎新的時刻,仍然有一些勞動者因種種原因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資。對于欠薪,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支付,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過法院判決等形式進行追討,但這種方式經過的時間比較漫長,對于著急用錢的職工,有點等不及。在這個時候該怎么辦呢?以下案例表明,對于那些著急用錢、不抓住機會可能再也拿不到錢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支付令或代位追償等4種措施確保及時拿到欠薪。
【案例1】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2021年11月3日,蘇女士突患重病。因急需醫療費用,她曾向公司索要同年9月至10月未發放的工資,但公司不予理會。為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到欠薪,蘇女士向法院申請了先予執行。法院未經開庭審理,便直接要求公司先行付款。1月14日,公司按照法院的要求向蘇女士支付了2萬多元被拖欠的工資。
【點評】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的特殊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本案中,蘇女士所追索的費用屬于勞動報酬,其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在公司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蘇女士醫治的情況下,經蘇女士申請,法院才決定先予執行,要求公司支付欠薪,以解蘇女士之急需。
【案例2】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021年12月25日,張女士等11名員工發現公司股東準備攜營收資金及主要財產逃跑。而在此時,公司已經負債累累、虧損嚴重,若任由這些人轉移財產,員工的欠薪將無法得到清償。于是,他們立即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很快作出裁定,于當日先行扣押了公司的一輛名牌汽車,從而確保張女士等人的欠薪不會打水漂。
【點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本案中,公司股東的行為將導致張女士等被拖欠的工資難于清償,因此,他們在尚未起訴之前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公司財產,不至于因等待訴訟而錯失良機。此外,向法院提起索要工資的訴訟之后,如發現用人單位有通過轉移財產逃避義務的行為,勞動者也可以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案例3】
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何女士等7人從公司離職后,雖經過5個月的討要,公司一直沒有向他們付清欠薪。2021年12月31日,何女士等向法院申請了讓公司即時清償的支付令。經法院督促,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即在不到16天的時間里,便付清了全部欠薪。
【點評】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是關于督促程序的規定。所謂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可以向債務人發出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義務的支付令。對于適用支付令的案件,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受理,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比之下,申請支付令比提起訴訟更為簡便、快捷,不僅當事人可以獨立完成,且一般在一個月內便能案結事了。鑒于欠薪同樣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決定了同樣可以申請支付令。
【案例4】
向法院訴請代位追償
公司因拖欠周女士等11名員工工資引發訴訟,法院判決后公司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不得不中止執行。2021年12月30日,周女士等在無意中得知公司的一家客戶還欠公司到期貨款沒付,于是,他們向法院提出代位追償申請,要求客戶將貨款直接向他們支付。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本案中,客戶欠公司的貨款已經到期,而公司無力清償員工的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周女士等可以申請法院通知客戶向他們支付貨款。如果客戶拒絕向他們支付相應款項,法院有權對客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顏東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