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首席記者譚君
10月22日,廣東汕頭潮南區法院對一起兩度被上級法院發回的案件,第三次一審開庭審理。
此次開庭,距離上一次發回重審已有兩年三個月之久。
案件的被告人王潤志是湖南長沙的個體工商戶。4年前,由于與商業合作伙伴的經濟糾紛,他被遠在廣東的汕頭潮南警方以偽造公司印章罪立案刑拘。隨后,被司法機關分別以涉嫌詐騙、合同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批捕、公訴和一審,但兩次一審判決均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對這起四換罪名的曲折刑事指控進行報道。這場4年仍無結論的案件背后,到底隱藏著怎樣的故事?
10月22日庭審中,王潤志與合作伙伴當年的對賬錄音,被允許當庭播放。此外,幾份新出現的***鑒定報告,以及證人出庭證明事情經過,令該案離真相更近一步。如,***的鑒定結論顯示,當年控告王潤志“偽造雅娜公司印章”的雅娜公司,原本就存在兩枚“同款”公章。那么,到底是誰在偽造印章?
商人王潤志展示曾在家潤多銷售雅娜公司產品。除標注外,均為澎湃新聞記者譚君拍攝
經銷商與廠家的兩份合同
湖南商人王潤志是經營日化用品的個體工商戶,專門向長沙各大超市供貨。
2010年5月,王潤志與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娜公司”)簽訂經銷協議,雅娜公司授權王潤志為湖南長沙地區包場超市“馥珮”系列產品的特約經銷商,向長沙地區家潤多超市7個門店供貨。
由于與大賣場簽合同涉及計稅問題,雙方約定,在王潤志注冊為一般納稅人之前,雅娜公司與大賣場簽訂供貨協議,雅娜公司按回款提供稅票,并收取2.5%的稅金。據此,雅娜公司每年度與家潤多超市簽訂1份編號為3012A的采購合同,由王潤志與超市結算貨款,雅娜公司根據銷售貨款金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超市收到發票后將相關貨款匯到雅娜公司賬戶,王潤志再依據應回款金額從雅娜公司中提貨。
王潤志介紹,這種由廠家代開發票的模式,在日化經銷行業很常見。實際上,他不僅包銷雅娜公司的產品,他還與百草源公司有過類似合作,百草源公司的授權經銷期是自2007年12年6日至2012年12月31日。
“進入超市售賣的每一種商品都對應一個條碼,供應商希望條碼越多越好,這意味著進場的商品品種越多,給顧客的選擇越多。雅娜公司希望增加自己在家潤多的銷售品種,而我經銷的百草源公司的產品又不如雅娜公司的好銷,所以,2010年至2012年間,我們達成協議,將30個百草源的條碼,變更為雅娜公司的產品,為此我們還簽訂了編號為3651A的合同?!蓖鯘欀菊f。
***鑒定證實,雅娜公司相關負責人曾在涉及3651A合同內容的協議中簽字。
但他沒想到,這樣蘊含雙方合意的商業操作,會因為雅娜公司一方的“否認”,而引來刑事指控。
庭審中,辯方指出,雅娜公司對于3651A合同是知情同意,并且積極履行的。庭審證據顯示,合同履行期間,家潤多基于3012A和3651A兩份合同約定,給雅娜公司打貨款,雅娜公司基于兩份合同中家潤多銷售的貨款,扣稅后給王潤志回款。同時,王潤志供貨的多個家潤多門店的雅娜公司產品條碼,均超過3012A約定的50個,而達到增加3651A合同后的70余個。
此外,2014年2月21日至26日,雅娜公司與王潤志在廣州就回款結算問題對賬,雙方均進行了錄音,并請見證人全程作證。錄音顯示,在6天的對賬過程中,除3012A合同外,王潤志多次提到3651A合同,雅娜公司工作人員并未否認,雙方對賬的金額,也是基于該兩份合同。
2019年4月30日,澎湃新聞曾報道,為了證明雅娜公司對3012A、3651A兩份合同均知情且認可,并進一步佐證對賬錄音的真實性,在案件發回重審后,王潤志在舊電腦儲存文檔里找到了廣州6天對賬的多份視頻,視頻時間顯示為2014年2月21日至25日。這一新證據隨即提交法院。參與對賬的一名證人向澎湃新聞證實了上述對賬錄音及視頻的存在。
2020年5月11日,汕頭潮南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王潤志提供的聲像資料,共15段視頻、28段音頻,均未發現剪輯、拼接、合成痕跡。
10月22日庭審中,對賬見證人陸護天作為證人出庭,他當庭表示,雅娜公司知曉有兩份合同,王潤志經銷的雅娜公司產品條碼有六七十個。同時,雅娜公司財務負責人鄭某某,在對賬時明確提到了3651A合同。
然而,在2014年2月時雙方都無爭議的事實,因為雙方就6天對賬結算款未達成一致而變得模糊,直至成為指控王潤志涉嫌犯罪的證據。
指控他人偽造印章的雅娜公司,自身存在加蓋印章不一致的情況。
延綿5年的刑案與兩套公章
在第三次庭審中,潮南區法院當庭播放了被此前合議庭否決的對賬錄音。
王潤志在潮南法院參加兩次發回重審后的第三次開庭受訪者供圖
證人陸護天還證明,2014年2月,雙方就結算款額未達成一致,“王潤志要200多萬,呂在坤(雅娜公司負責人)這邊提的是100多萬,在我的協調下,雙方的差距縮短了40多萬,后來我公司有事,沒有調解成功”。
在廣州對賬不歡而散后,雙方回各自所在地法院,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2014年7月,雅娜公司向潮南法院起訴王潤志支付210萬余元貨款。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法院的文書顯示,王潤志一共向雅娜公司主張510萬元的債權。
(2014)雨民初字第05205號合同糾紛案的案卷材料顯示,王潤志主張214萬余元債權,并自己提供擔保,查封、凍結了雅娜公司相應的銀行存款。(2015)雨民初字第1108號案卷材料顯示中,王潤志索賠雅娜公司300萬元違約損失費,也作了相應財產保全。
辯護律師劉凱介紹,由于案件較復雜,王潤志曾撤回大標的額案件的立案,分開成數起小標的案起訴,其中第一起案件已獲得法院勝訴判決。
然而,雙方的民事糾紛尚在審理,一場綿延5年的刑事指控突臨。
庭審證據顯示,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潮南區***分局提供了一枚公司印模,稱3651A合同上的印章,并非該公司印章,控告稱王潤志涉嫌偽造其公司印章。2016年2月19日,王潤志在從廈門乘機去新加坡的安檢中,被汕頭市潮南區***局民警帶走。當天,被以涉嫌偽造印章罪刑拘。
關于被指偽造公章,王潤志一直堅稱被誣告,并表示,“雅娜公司自己原本就有幾套印章,要說偽造也只能是雅娜公司自己偽造”。
2020年3月,偵查機關潮南區***分局刑偵大隊委托廣東省汕頭市司法鑒定中心,對雅娜公司在不同材料中蓋的公章進行鑒定。10月22日的庭審中,警方對于印章的鑒定報告被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
6份蓋有雅娜公司印章的材料檢驗結果顯示,雅娜公司在廣東汕頭和在湖南長沙兩個區域的活動中,使用了兩枚不同的印章。如在汕頭潮南區法院立案時蓋的印章,與其在長沙雨花區法院提交司法文書蓋的印章不一致。同時,雅娜公司2015年向潮南區***控告王潤志偽造印章的報案材料所用印章,與其2010年授權王潤志經銷“馥佩”系列產品的《授權書》、2009年確認王潤志為經銷商的《確認》函所蓋的印章,也不一致。
“雅娜公司財務人員反復強調,其公司只有一套印章?,F在被鑒定出有多套印章,到底哪一套對應的合同專用才是真的?”辯護律師劉凱說,“如果3651A上的印章是偽造的,那么,雅娜公司認可的3012A合同上蓋的章,是否也屬于偽造?”
對此,汕頭潮南***分局出具證明稱,2020年4月,該局要求雅娜公司提供其3012A合同的印章印模,雅娜公司一直不提供。
涉案的3651A合同
以詐騙罪批捕,在看守所內簽棄權協議
王潤志說,剛被抓時,他完全不明白是怎么回事,直到警方提及他與雅娜公司的合同糾紛。
2016年3月25日,在“扛了一個多月”后,王潤志收到潮南檢方的批捕決定,涉嫌罪名由偽造印章,變更為詐騙罪。
2016年4月17日,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通過律師從中斡旋,王潤志及其海天麗達日化經營部作為乙方,與甲方雅娜公司簽署了一份“和解協議書”。
協議約定,在簽訂協議的三日內,雅娜公司撤訴其起訴王潤志的買賣合同糾紛,王潤志則放棄其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已起訴的包括但不限于(注:此處列舉5個案號)等全部案件訴訟請求,并向法院撤訴;同時承諾,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張《馥珮系列產品經銷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的任何權利或債權債務關系;即便王潤志基于前述三份協議享有相應的債權或其他合同權利,也承諾放棄該債權或合同權利。如雙方因履行協議或王潤志方以原協議、補充協議為依據再次發生任何糾紛,雙方均同意由雅娜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裁決。
“這是一份不平等的協議。但在當時情況下,我不得不簽,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我太恐懼了,我想先出去再說?!蓖鯘欀菊f。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法庭上,王潤志稱,自己當時的律師被雅娜公司收買,通過威逼和恐嚇,迫使不懂法律的他認罪,并簽下和解協議。
“這份協議讓王潤志放棄巨大的經濟利益,顯然是受威脅而簽。”王潤志的另一名辯護人楊志強說。
和解協議簽署一個月后,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諒解書。6月7日,潮南區檢察院為王潤志辦理了取保候審。
然而,在隨后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關于王潤志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一場“司法拉鋸”。罪名幾度變更。
2016年9月9日,汕頭市潮南區檢察院既未以其批捕的“詐騙罪”,亦未以***機關立案的“偽造印章罪”對王潤志提起公訴,而是換成了一個新的罪名,“合同詐騙罪”起訴。
檢方認為,在3651A合同中,王潤志應自己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自行承擔稅金,才能與家潤多超市結算貨款,但王潤志騙取雅娜公司為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計56萬余元,其中承擔的稅款金額7萬余元,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區法院一審采納檢方指控,認定王潤志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雅娜公司承擔了稅款7萬余元,構成合同詐騙罪,判決王潤志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四換罪名,被兩次發回重審
王潤志不服上訴,“我都不知道7萬余元的贓款怎么來的。詢問法院得知,是按照貨款的增值稅率17%計算出來的。且不說這種計算方式有問題,關鍵是3651A合同雅娜公司知情且同意,簽訂該合同增加30個條碼,銷售的也完全是雅娜公司的產品,何來騙???騙了誰?”汕頭中院經閱卷后,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一年多之后,2018年2月14日,潮南區法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盡管潮南區檢察院仍然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但是潮南法院指出,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不當,王潤志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罪名更輕了,刑期也更輕了,王潤志仍不服上訴。
“我與百草源公司的合同都寫明了,由其提供稅票。如果是為了開稅票,百草源公司就可以開,何必去找雅娜公司?3651A合同銷售的是雅娜公司的產品,所以才應當由雅娜公司開發票?!蓖鯘欀緦ε袥Q認定表示不解。
辯護律師劉凱則認為,“王潤志是在獲得雅娜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與家潤多超市從事經營活動,并以雅娜公司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他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虛開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有發票罪?!?/p>
2018年7月9日,汕頭中院二審再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刑事訴訟法,二審法院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兩次對案件發回重審。而此次汕頭中院發回的理由,避開了實體問題的認定,“一審法院將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變更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沒有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屬程序違法”。
至此,王潤志自被***機關刑拘以來,其涉嫌的罪名從偽造印章罪、詐騙罪,到合同詐騙罪,再到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變換了4個罪名,案件仍無結論。
劉凱告訴澎湃新聞,該案走過4個多年頭后,作為兩次發回重審后進行的第三次庭審,潮南法院的此次開庭,充分尊重了辯方的權益,包括允許證人出庭、當庭播放了曾不被采納的對賬錄音,以及對***機關多份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整個庭審從10月22日上午9點持續到次日凌晨3點半。而這些證據有利于被告人脫罪。如,除上述雅娜公司印章的鑒定證明其有多枚印章外,還有簽名鑒定,證明雅娜公司湖南負責人丁某某曾在一份涉及3651A合同內容的協議上簽字等。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一審法院兩次作出不同罪名的有罪判決,檢察機關的三次起訴狀,只字未改,仍然以合同詐騙罪指控王潤志。
長達18個小時的庭審即將結束時,面對庭審中辯方出示的大量無罪證據,審判長問公訴人有何答辯,公訴人答:“請合議庭結合今天的證據進行綜合評判,依法裁決。”至于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公訴人答:“沒有”。
此外,與前兩次不同,第三次一審開庭中,作為“受害人”的雅娜公司,沒有再派律師出庭。
責任編輯:湯宇兵
校對:張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