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dìjíshì]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區、自治州、盟相同,屬于地級行政區,是建制與地區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區管轄。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1]。
1982年,地區的數量高達170個,占當時318個地級行政區的53%,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1983年地級行政區改革后,大部分地區被撤銷,而地級市則以撤地設市、地市合并等方式被建立。目前,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僅剩7個地區,而地級市的數量則達到了293個,地級市數量約占地級行政區總數的88%,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中國共計293個地級市。
中文名
地級市
地級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時期的“州”,和明清時期的“府”,下領縣和散州(相當于今縣級市)。它是一種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一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時期稱省,唐宋時期稱道或路)所直領。
民國初期,沿襲省制,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于道,改省、府、縣三級制為省、道、縣三級制。
1925年,設省轄市(即地級市),地位與道相同。
1927年,廢道改為省、縣(市)二級制,并在原府治所在縣,分出縣城設市(即縣級市),地位與縣相同。
1932年,中華民國開始于省與縣之間設置“行政督察區”,屬于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派出機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此時的地級行政區主要為省轄市和專區,這時省轄市的組成主要為市轄區,專區的組成為縣級市、縣、自治縣,且專區的數目遠多于省轄市。
20世紀50年代早期,中國開始市管縣體制,部分專區被撤銷,將專區領導的縣市由省轄市領導。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省轄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
1961年以后,隨著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范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67年起,專區逐漸改稱地區。
1975年,專區全部改稱地區。
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區與省轄市合并,再次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
1982年,***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后中央又發出《關于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并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里,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1983后,為貫徹《關于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還有一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于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繼中編委關于重慶(1997年升為直轄市)、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后,16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領導。[2]
設立標準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占80%以上;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范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