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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莊重按照華夏及香港經濟特區法令,出書實質不波及任何政事題目,不得違犯華夏的應酬、民族、宗教策略,適合華夏一致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精力。
2.按照《中華群眾民主國香港更加行政區域基礎法》及國際常識產權條約,出書公司及作家具有出書及學術接洽的普遍自在權力。協作出書后的刊物版權、文章權辨別為本公司及作家持有,受國際常識產權條約養護。任何單元及部分不得以任何辦法剽竊、重印書中之筆墨、圖片,如需小批援用,須證明根源,但用作貿易及其它,須征得本公司及作家書面承諾;要不,根占有效版權之規則,探求其十足負擔。
3.作家需供給①大作簡介、目次、出書日子等。②作家全名、地方、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及***復印件(可掃描電子版)。之上資料不退。
4.本公司在收到大作引見、***復印件及書號審讀費后,安置出書安置。作家私費出書,對文章須接受一切法令負擔,言責自夸。我方不接受任何法令與財經負擔。
5.印制:①作家可委派我方代為安置接洽印刷廠家,由作家付出印制用度。基于香港辦公室行政用度特高,故還要酌收局部工本費通聯費。②印制也可由作家控制安置。
6.印制實行后:出書15日內,必須請自決安付梓制的部分、單元,向我方付郵樣書5冊存案,要不成果自夸。
7.刊行:出書物刊行由作家自己控制。
8.版權:該書文章權歸作家照章享有,版權為本公司一切。
9.自行投稿,本公司有權確定沿用與否,草稿及資料一致不退。
文章稿稱呼:
文章者簽名:
文章權人(簽名):承諾按本***出書_________
華夏典籍出書社(私章)
附注:本和議一式兩份,文章權人簽名后寄回本公司。本公司加蓋私章后,本公司和文章權人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