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領效勞公約應具備以次重要條件:
一、委派方提出的本領效勞的項手段稱呼;
二、委派方提出的本領效勞的實質及應到達的訴求;
三、兩邊決定的培養和訓練安置、進度、克日、場所、辦法;
四、委派方訴求的師資程度、資力、訴求;
五、委派方須要培養和訓練的人頭,接受委托方訴求委派方指定接收培養和訓練職員的本領本領、學力訴求;
六、經計劃決定的教授、學員的食、宿、交通、講義等用度及其余大概爆發的用度規范的接受;
七、培養和訓練發展的需要物資前提(如講堂、教具等)和兩邊應協調處置的事變;
八、學員程度驗收觀察的本領和規范(真實際操縱、表面考查、當場辯論等);
九、委派方付出酬報的數額、功夫、辦法、場所等;
十、失約負擔及接受失約負擔的辦法;
十一、失約金、補償丟失的計劃本領及數額;
十二、爭議處置的本領;
十三、其余商定。
本領效勞公約可由委派人徑直與被委派人計劃商定后簽署,也不妨由委派人經過中介人與被委派人計劃簽署,盡管沿用什么辦法,必需適合本領效勞公約的特性,并不得脫漏其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