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民間借貸市場,如影子一般徘徊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規范民間“高利貸”行為,一直是司法部門關注的重點。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正式發布。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新聞發布會材料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參考央行LPR報價的四倍,大概在16%左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因此,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大幅下降。
此前一直有民間呼聲認為,年化24%的國家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太高了。奧一網了解到,聽到這個消息后,眾多借款人表示,終于可以還得起P2P網貸平臺以及銀行信用卡的錢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債務人表示,15.4%的利率雖然是浮動利率,但是這樣足以讓很多償還不起高額利率的債務人償還得起債務了,甚至連一些沒有能力履行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燃起希望,看到自己的未來。
長期以來,關于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的爭論的焦點。修改民間借貸法定保護利率,對于社會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奧一網采訪了兩位律師。
李家宏:有利于進一步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激發中小微企業發展動力與活力
廣東萬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執行主任李家宏律師:近年來,社會各界普遍反映24%的上限偏高,正常企業經營活動難以承受這么高的融資成本,呼吁大幅下調,加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對小微企業導致經營困難,因此,為響應國家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的宏觀政策,促進經濟與社會穩定發展,調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實屬必要,本次調整也將具備顯著的社會影響。
李家宏律師表示: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憑借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填補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部分空白,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而民間借貸的利率作為民間借貸的核心要素,其司法保護上限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便捷,調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于進一步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激發中小微企業發展動力與活力,有助于在疫情下恢復良好經濟發展形勢,長遠看對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長期可持續發展也具備重要意義。
除此之外,修改民間借貸法定保護利率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活動。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借出方通過各種手段提高融資成本、甚至放高利貸的現象并不鮮見,但如果約定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設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意義就在于此,超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的民間借貸行為都將被界定為高利放貸,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鄭博恩:可以更有力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平衡雙方的利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鄭博恩律師: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利于穩定金融市場健康發展。通常我們理解的合同意思自治,因此認為雙方只要約定利息,不超過法律保護違反就有效。但此次大幅度調整民間借貸的利息,在司法實踐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不僅讓非法借貸行為的風頭大幅降低,還可以更有力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平衡雙方的利益,對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在過往辦理的司法實踐中,高額的利息在債務人未能及時還款時將會導致巨額利息的出現,甚至超過本金。因此,當債務人償還不了高額利息時,將會陷入困境,甚至成為黑名單,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所以,本次大幅度調整,更是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實踐中的民間借貸綜合利率也確實已降到遠低于24%、36%的水平,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引導市場整體利率下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保障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