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
敏感個人信息保護方式應區別對待
個人信息保護法采取了“概括+列舉”的方式,首次對敏感個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敏感性”的核心特征,將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納入敏感個人信息的范疇,從而區分了敏感個人信息與一般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與私密信息隱私存在交叉重合關系,但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在保護方式上應當區別對待。對敏感個人信息的判斷主要應依據法定標準,但也有必要兼采“場景理論”。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遵循“特定目的+單獨同意”規則。只有在符合這些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對敏感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
有必要對危險駕駛罪進行體系化治理
近十年來,危險駕駛罪逐步成為我國刑法體系中發案數位列第一的罪名。基于刑事一體化的理念,有必要對危險駕駛罪進行體系化治理。實務中直接適用“但書”規定得出無罪結論是一種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說理不足、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抵觸的“硬傷”。“但書”規定只能在行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雖具備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責事由,從而缺乏處罰必要性等事實得以確認之后才能有限適用。為限定本罪的適用范圍,在司法上,需要準確理解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對抽象危險進行必要的司法“印證式”判斷,以確定立法者所預設的法益危險是否存在,妥當認定違法阻卻事由,準確認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緩刑適用率,將認罪認罰之后的從寬處罰落到實處;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據犯罪發生的實證數據進行調整,適度提高入罪門檻,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限定為“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同時配套修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建立輕微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隨后果;在犯罪的情境預防方面,強制汽車制造商安裝車載酒精監測裝置是減少犯罪的關鍵手段。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
微罪體系需要重構
近年來,我國活躍的刑事立法中呈現出法定最高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類型,這在我國刑罰結構明顯趨重的刑法體系中顯得尤為特殊。我國刑罰附隨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適用中受到了質疑,其中最為明顯的當屬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微罪的正當性建立在法益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的基礎上。在立法設計方面,微罪入刑應當嚴守“非實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這一主觀要件對刑事可罰性予以限制;同時應配置輕緩化的處遇措施,注重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在司法適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訴、一律判刑的思維不可取。為實現個案公正,應當充分發揮現有刑事訴訟制度框架內的相對不起訴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國刑法第37條定罪免刑條款,以達到微罪的輕緩化處罰效果。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齊延平:
數智化社會的法律調控
數智化邏輯是人機互融、虛實同構、算法主導。數智化社會關系的架構化和建模化,徹底改變我們認識、把握和干預世界的方式。數智化后設機制統御一切行為及關系,法律與法學作用理念將由“如何修復和恢復社會”轉向“如何規訓和塑造社會”。法律對社會的調控應由“裁斷行為后果”前移為“塑造行為邏輯”,由事后處置轉向參與建設社會關系“架構”,由賦權與救濟轉向責任與義務的加載與規制。法律算法化自動運行將成為常態,法律人工操作將成為非常態。數智化邏輯摧毀權利本位和司法中心主義法律法學觀,權利主義法學勢必為規制主義法學所取代。
(以上依據《當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中國法學》,關仕新選輯)
新聞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