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期間,孩子翹課外出去玩耍不幸溺亡,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一名學生逃課跟同學出去玩,不慎在池塘里溺亡,家長將學校和池塘管理者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
2019年6月11日下午,小明的班主任因事請假,沒有來學校。小明看到班主任沒來,就和其他三名同學一起逃課出去玩了。上課老師發現小明不在課堂上,也沒將他逃學的事告知學校以及家長。
當日下午16點30分許,小明和同學也曾返回學校取電動車。這個時間并不是放學時間,但學校也沒有人勸阻小明他們,讓他們放學之后再離開學校。同學取完車后,三人又一起來到了學校附近的池塘游泳,結果小明劃至深水區,不幸溺水身亡。
事發后小明同學也立即打***報了警,小明被救起后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經鑒定,小明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養了13年的孩子突然離世,小明的父母悲痛萬分,他們覺得孩子跟同學曠課,學校卻沒有通知家長,讓家長及時找尋,屬于嚴重失職,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事后,他們起訴了學校和池塘管理方,要求他們賠償自己損失。
法院一審認為,小明逃課,學校未及時告知家長,讓其對小明逃學事宜采取措施,且其返回學校取電動車時也無人勸阻,導致小明提前離校溺水死亡,故判定學校承擔60%的責任。涉事池塘周圍未放置安全警示牌,也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判其承擔10%的責任,剩余30%責任由家長自行承擔。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學校以及新城管委會不服,均提出上訴。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二審,法院認為,學校管理上的缺失是導致小明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小明作為一個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課期間逃課外出,并在無任何防護措施和防護人員的池塘內游泳,自身對于溺水事件存在過錯。一審判定學校承擔60%的責任不當,應酌定為50%,賠償家屬39萬余元。
小明父母作為小明的法定監護人,平時未能加強對小明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也存在缺失,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判定家長自行擔責40%。池塘未設置安全警示牌,對此事承擔10%責任。
類似事件發生過很多,現在很多學校只要放長假,都會給家長發一封安全責任書,提醒家長,放假期間不要讓孩子到石塘、水井邊玩耍,防止溺亡事件發生。關注孩子安全,需要校方和家長共同努力。平時也應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培養起他們的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