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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徐秋穎通訊員張冉
75歲的季大爺家住京郊,一天在村里溜達時路過一戶人家,被院內跑出的藏獒咬傷。季大爺當天由區醫院轉院去了市內醫院,共花費25萬余元。但院內租戶、管理人與旁人都表示不知道狗的主人是誰,季大爺無奈起訴到法院。近日,北京密云區法院判決租戶與管理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家住密云的季大爺稱,2017年6月12日5時許,他在村里路過一戶人家家門口時,一條無證藏獒突然跑出來把自己的右腿咬傷。
當日,季大爺被送至密云區醫院治療,后轉院至市內醫院。醫生診斷季大爺的病情為狗咬傷、創傷性休克、右脛前動脈斷裂、脛前靜脈挫傷、右腓骨下段***性骨折伴骨缺損等。季大爺在市內醫院住院治療58天,共計產生醫療費25萬余元。他稱,房子是都某和孫某承租的,馬某平時負責管理這個院子,認為狗是李某的,現在起訴到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都某辯稱,院子確實由他承租,但該院落平時無人管理。孔某的朋友在院內養了狗,但都某不確定狗的主人是誰。且將季大爺咬傷的狗是否為租賃院落內的狗,亦不知情,故不同意季大爺的訴訟請求。
孔某辯稱,該院落平時無人管理,很多人都有該院落的鑰匙。孔某與院內狗的主人只吃過一頓飯,也沒有狗主人的聯系方式。平時誰住在院內誰負責喂狗。季大爺被狗咬傷一事與本人無關,故不同意季大爺的訴訟請求。
負責院落管理的馬某辯稱,事發后孔某打***給馬某,稱自己的狗咬人了,讓馬某給處理一下,馬某于是為季大爺墊付了一筆醫療費,但墊付是在對事實誤解的情況下產生。他與承租人孔某系朋友關系,并不是院落的管理人,故不同意季大爺的訴訟請求。
李某辯稱,其并不是涉案犬只的所有權人,與涉案犬只沒有任何關系,不同意季大爺的訴訟請求。
后法院經審理認為:2016年8月7日,都某、孔某與案外人季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都某、孔某租賃季某涉案房屋,租賃期限為201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6日。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主要在于涉案犬只的致害責任主體。都某、孔某、馬某、李某均稱涉案犬只的所有權人為案外人,但無法提供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四被告雖對涉案犬只飼養在租賃院落內的事實不予認可,但根據案外人張某、王某在***機關的詢問筆錄內容可以確定涉案犬只平時飼養在上述院內。
經查明,院落由都某和孔某承租,后因兩人計劃在院內開辦農家院,馬某作為孔某的朋友負責院內的采購工作,并為院內的勤雜人員發放工資。雖然無法確定涉案犬只的所有權人,但都某、孔某以及馬某為涉案犬只提供住所并從事飼養活動,理應對涉案犬只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故可以認定都某、孔某、馬某為涉案犬只的共同管理人。故對季大爺要求都某、孔某、馬某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李某為涉案犬只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故對季大爺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認定,涉案犬只的管理人因對院內的烈性犬疏于管理,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因此都某、孔某、馬某作為涉案犬只的共同管理人,對季大爺所受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標題:被“無主”藏獒咬傷共同管理人被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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