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書《興唐傳》等書中提到過一條文憑,就是龍簽龍票,這東西是靠山王楊林給秦瓊的,楊林說,你拿著龍簽龍票,走遍天下辦事不愁,要人有人要錢有錢,這是什么東西?難道是皇家介紹信?這東西這么神,秦瓊最后為何燒了?
《興唐傳》中的龍簽龍票,是專門讓秦瓊辦皇杠案用的,上面寫著:“總辦皇杠事差官一名秦瓊。旁邊填寫的日期是”大業二年某月某日”。從書中介紹來看,這就是一個辦案的文憑,并沒有太大神奇,只因他級別很高,是靠山王楊林頒發的,所以到了地方可以調兵,可以用錢,完事再跟楊林算總賬。
那么,唐朝有這種辦事文憑嗎?史書中不見記載。因為話本小說多出自明清時期,書中一些描述大多是明清時期的事情,龍簽龍票,就是從清朝的“火票”演義而來。
清朝的火票有兩種含義,一是緊急公文,也就是“六百里加急”,現在叫“特快專遞”,送這種急件,要一個驛站一個驛站用快馬傳遞著送,不分晝夜,所以送得非常快。《清稗類鈔·物品·火票》:“凡馬遞公文,皆用兵部憑照,令沿途各驛接遞,謂之火票。言其急速如火也。”這種火票,如果早上出,夜里子時前能收到。
清朝的火票還有另一種含義,它是官府逮捕犯人的憑證,就是官府責成某人辦某案,清·遯廬《童子軍·毆隸》:“如今雖然奉了火票,只好詐他一注財爻罷了。”這種火票和《興唐傳》中秦瓊拿的一樣。秦瓊為了向弟兄們表明態度,把楊林的龍簽龍票燒了。他這么做,雖然拉攏的弟兄們,但卻惹了大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