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頭條新聞社訊1月18日,泰國總理府副發言人拉差妲女士在內閣會議結束后表示,內閣已經正式批準2份部級單位草案,用于***經濟發展、吸引高潛質外籍人士來泰國投資、消費,以促進國家經濟復蘇、人民收入增加。目標的高潛質人群包括以下4種:1.全球富裕公民(WealthyGlobalCitizen);2.富裕退休人士(Wealthypensioner);3.有意在泰工作的人士(Work-from-Thailandprofessional);4.高技能人士(High-skilledprofessional)。拉差妲女士表示,第一份部級文件為內政部的“特準外籍人士在泰國居住停留”公告,對允許高潛質外籍人士進入泰國長期停留進行規范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規范長期簽證(Long-TermResidentVisa:LTR)的申請資格(包括不超過4名同行人員,如法婚配偶、20歲以下子女),相應規定要符合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的相關準則;2.外籍人士必須提交資格證明、證據、和各類BOI要求的文件;3.10年簽證分為初簽5年+續簽不超過5年,總共不超過10年,每年手續費1萬泰銖;4.簽證申請人及其隨行人必須每一年向***工作人員報告一次住址信息;5.外籍人士一旦獲簽,可以申請在泰工作;6.獲簽人士及其隨行人可以根據移民局的有關規定改變成其他類型簽證;7.如果違反本公告的相關規定,獲簽人及其隨行人員將被取消簽證。至于第二份部級文件,為勞工部的“特準外籍人士在泰工作“公告文件,主要內容包括:1.對此“外籍人士”的定義為:按照內政部“特準外籍人士在泰國居住停留”公告文件合法取得在泰停留資格的外籍人士及其隨行人員;2.獲簽外籍人士可按照“外籍人士務工管理法”申請在泰國工作,一旦提交申請即可開始工作,不必等到工作證簽發;3.規定獲簽人士的工作年限:(1)如果該外籍人士有雇主,那么按照勞工合同給予可工作年限,從工作證簽發之日算起,不得超過5年,但是可以按照勞工合同進行工作證續期,但每次不得超過5年;(2)如果該外籍人士沒有雇主,即為個體商戶,按照該人士的申請給予可工作年限,從工作證簽發之日算起,不得超過5年,但是可以按照其申請進行工作證續期,但每次不得超過5年;4.如果外籍人士不按照公告規定執行、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那么將終止其在泰停留許可,其在泰工作許可也將隨之終結。(編譯仲泰;來源泰國3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