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樣一則消息,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男子嫖娼被拘遭公司開除后索賠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2021年2月3日,邵某因嫖娼被拘10天,其間給母親打***,讓她向公司打***請假。2月10日,公司以連續多日無故缺勤為由,認定邵某曠工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年限11年,賠償14萬元,未獲支持后訴至法院。邵某稱其工作期間突然被拘無法提前請假,并用唯一的通話機會通過母親向公司請假。公司辯稱,邵某母親致電請假時未告知請假,原因和天數,管理人員明確答復不能打***請假。公司稱,在勞動仲裁時才得知邵某因嫖娼被拘留,開除邵某經過了工會的同意。一審法院認為,員工請假不是簡單告知公司且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準假,有一定自主決定權。公司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判決不支持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首先拋出開除不開除的問題,嫖娼這一行為本身就是不光彩的事。為人不齒,你作為一個成年人,明明知道這是個丟人現眼的事,還是一個違法行為,被抓到的話確實會被拘留的。所以,在明明知道嫖娼會被拘留的情況下,還去嫖娼,那最后即使被抓了,那也是因為自己自身的原因,跟公司無關,所以就是屬于無故曠工,公司是可以開除。我雙手贊成(個人觀點)
可能有的人認為,這個不屬于無故曠工,因為員工不去上班的原因,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員工不去上班實屬無奈,不屬于無故曠工,公司對此應該深入了解實際情況,不能一股腦的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說法似乎也有那么點道理。那么法官在作出判決的時候,是有裁量權的,具體采納哪一種說法,最終還是要看法官了。相信作為一個正義的人的話都會贊同開除這個觀點的。
公司方面,如果在規章制度合同等方面對此有約定,例如:
1、將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規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開除;
2、將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被拘留導致無法上班的情形,約定為曠工,公司有權開除。
如果員工觸犯到了公司規定的規章制度,那么員工嫖娼被抓的時候,公司開除這個員工,基本上屬于合法開除了。
也有很多人站在不能開除的觀點上,這屬于違法解除。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應加以明示,未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相信很多人也是有這樣的想法。那么反過來問一句,你的愛人(另一半無論男女)犯了同樣的錯誤,你也會和沒事人一樣贊同嗎?可能當下許多人也是各玩各的,沒有什么感情,那么結婚又是為了什么,干脆都不用結婚那樣豈不更加無憂無慮地做“任何事情”,那樣一個人來的多么痛快。
最后說一句因為嫖娼導致曠工被開除,不冤。還有臉索賠。你可在全國人民面前露臉了。法院判得沒毛病,也沒必要再用法律來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