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601099.SH)與員工的一則勞動糾紛,受到業內廣泛關注。
紅星資本局1月5日從裁判文書網上獲悉,原告李某提出,在太平洋證券公司干了9個多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拿到一分錢工資。而太平洋證券公司則辯稱,李某是實習生,沒有招錄過對方。最終,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太平洋證券公司賠償李某工資、賠償金等合計20余萬元。
原告控訴白干9個多月
太平洋證券辯稱是“實習生”
根據裁判文書,原告李某提出,其于2019年3月5日經他人推薦通過面試,入職了太平洋證券公司網絡金融部,任運營兼綜合崗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1萬元。
李某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公司未發放工資,李某一直通過微信及口頭的方式要求與公司簽訂合同并發放工資。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證券公司口頭告知李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這意味著,李某在該公司工作了9個多月全都白干了。于是,李某將太平洋證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4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7011.5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5517.24元。
對此,太平洋證券公司辯稱,雙方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未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李某對此是知情的,公司并沒有招錄過李某,也沒有給李某約定過任何的工資標準。
同時,該公司也沒有給李某開通過任何的例如門禁或者是0A辦公系統的權限,沒有為其報銷過任何的款項。該公司指出,李某在公司實踐學習的期間,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顯示其是太平洋證券公司的運營實習生。
談及李某主張的每月1萬的工資標準,太平洋證券稱其所謂的工資最多只能稱之為津貼標準,對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參考公司同期入職、同樣學歷背景的其他員工的工資也才5000-6000元。
法院一審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實習生”獲賠超20萬元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雙方對于李某自2019年3月5日進入太平洋證券公司,2019年12月25日離開公司的事實并無爭議,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在此期間是否與太平洋證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李某已于2018年2月畢業,其現并非在校大學生,而太平洋證券公司亦未就雙方已約定李某系以實踐學習的身份進入公司進行舉證,故法院對太平洋證券公司的陳述不予采納。
同時,李某在太平洋證券公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領導安排從事產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數據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于公司日常事務范疇。另外,太平洋證券公司認可的***顯示,李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某某詢問入職事宜,而宋某某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在辦理過程中。考慮到宋某某部門負責人的身份,法院認為李某由此已產生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相應事實基礎。
所以,法院最終認定,李某與太平洋證券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而太平洋證券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發放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給予賠償。對于年休假的訴求,由于李某未能提交就其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之前已連續工作1年的證據,故法院對其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太平洋證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資97011.50元、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551.72元、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000元。
如何保障求職者權益
律師提醒四大注意事項
對于上述案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在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提醒,剛入職的員工應注意四大事項:
第一,盡量通過正規渠道選擇正規企業就職。第二,入職后應盡早要求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企業遲遲不簽,員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第三,員工有必要掌握些勞動方面的法規。比如,法律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第四,在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員工應當注重保留提供勞動的相關證據,以便事后的***。
趙良善認為,剛入職的員工如遇到類似事件,應當搜集與工作有關的微信記錄等證據,先和用人單位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屬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向屬地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李偉銘李晨
編輯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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