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寧網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藍燦通訊員黃昕茹李珊)火腿腸外包裝標注“0—4℃儲藏”,超市卻擺在普通貨架上售賣,一位消費者購買火腿腸后起訴***,向超市索賠1000元。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南寧市的陳某逛超市時,花16.8元購買了一根金鑼牌三文治火腿腸。回到家后,陳某看到火腿腸外包裝標注“保質期90天,貯藏條件:0—4℃”字樣,想起這根火腿腸放在普通貨架上售賣,因擔心火腿腸變質,于是向超市提出了索賠。雙方協商未果,陳某起訴***,要求退貨退款,超市賠償其1000元。
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時,超市沒有派人參加訴訟,也沒有遞交答辯狀及向法院提交證據。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陳某提供的購物小票、火腿腸照片、超市賣場照片等證據,認定他與超市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超市將涉案火腿腸置于常溫環境中售賣,未按照涉案火腿腸外包裝標注的0—4℃貯藏條件進行貯藏,容易導致火腿腸發生變質,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最終,法院判決超市退還陳某購物款16.8元,并支付其賠償金1000元。法院宣判后,陳某和超市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大家購物時應注意保留消費憑證,萬一發生消費糾紛,可通過協商和解、投訴調解、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