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價1千元,賣價5千多,還以次充好,知名品牌bally被罰款。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商人商人,在商場上利潤就是首位,有人說誠信經營,實在生意才能長遠,顧客就是上帝,滿足了上帝需求就能獲得長遠發展,可現實生活中總有些蠅營狗茍之輩為了利益不惜觸碰法律的底線,不顧道德和良知的譴責。
近日,據天眼查App顯示,瑞士奢侈品牌BALLY關聯公司巴麗(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4.1萬余元,沒收違法所得4085.5元。處罰詳情顯示,經查,當事人總公司進口BallySchuhfabrikenAG女裝針織上衣成本單價為1904.5元,當事人門店共配貨7件,銷售1件,單價5990元,利潤為4085.5元。
從經濟角度看,進貨賣貨加上差價謀求一定的利潤差價,本無可厚非,但加價多少除了受到市場調節外,還應當受到國家的監管監督,也就是物價部門,不然就像資本主義經濟中一樣會出現不正當競爭,會出現壟斷。貧富差距會增大,讓老百姓的日子、讓打工者的日子難上加難。
更為關鍵是,加點差價還可以說是受市場調節,可以次充好觸碰的就是法律,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此外,“以次充好”屬于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以次充好”主要是指經營者在生產原料、商品規格尺寸、商品等級等方面弄虛作假,欺瞞消費者,是民事欺詐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嚴重者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財物。數額較大者,涉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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