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本條是對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親權法律關系,后款規定的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權法律關系。
親權,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子女一經成年,父母子女之間不再享有親權,其身份法律關系轉化為親屬權法律關系。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權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老吳和老婆離婚后,因為不想承擔兒子小吳的撫養義務,就宣布斷絕和小吳的父子關系,以后由老婆一人負擔孩子的撫養。懂法的你告訴我,老吳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自然血親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子女被他人收養,否則不管父母離婚與否,父母都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反過來,成年子女也不能解除自己與父母的親屬權關系,必須負擔起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來源:原創法治調研君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