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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倒把罪’的演變是有規(guī)律的,隨著改革***后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中央的經濟政策先放開,然后實踐先行,最后法律制度演變,“完全是順其自然,水到渠成”
法治周末記者王京仔
“到現(xiàn)在也沒有人說這個罪改錯了。”指著面前一摞法律資料,高銘暄不由哈哈一樂,在他的笑言背后,是一個曾被稱為“口袋罪”之一的“投機倒把罪”的消亡。
近40年前,作為唯一自始至終參與刑法典創(chuàng)制的學者,高銘暄見證了這一罪名的正式確立;20多年前,隨著經濟制度和政策的轉變,他也全程參與了“投機倒把”這一已“不合拍”的罪名的廢除。
“這一罪名完全是由經濟形勢發(fā)展決定的。”因計劃經濟而生,伴隨著改革***確立,順應著經濟發(fā)展而消亡,高銘暄口中的“投機倒把罪”的演變史或許是改革***40年來法治進步最好的見證。
“‘投機倒把’的入刑就是共識,沒有阻力”
今天,“投機倒把”似乎已經成為了一個遙遠而陌生的名詞,高銘暄向記者道出了它“中西結合”的出身。
“投機倒把”的出現(xiàn)受到蘇俄的影響,在《蘇俄刑法典》中就有專門的“投機罪”規(guī)定。
“倒把則是中國習慣語了,指倒買倒賣。”在中國的語境中,“投機”具有多重意義,而加了“倒把”的小尾巴,高銘暄解釋,就將“投機倒把”這個詞限定在了經濟方面。
1950年7月25日,在中央人民***法制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中》,就首次出現(xiàn)對于“投機倒把”的規(guī)定,并將其歸于擾亂市場的犯罪。
“計劃經濟下,‘投機倒把’必然破壞統(tǒng)購統(tǒng)銷。”盡管這一草案并未提上立法程序,但高銘暄回憶,建國初期,就有了投機倒把現(xiàn)象,“當時的打擊內容和范圍很廣泛”,且或多或少帶有“階級性”的色彩。
“錢廣趕大車,給我捎點貨,榛子辣椒還有蘑菇。”在上世紀70年代的電影《青松嶺》中,車把式錢廣經常幫人捎山貨賣到城里,而拒絕賣到供銷社,后被挖出“逃亡地主”的身份,最終“出了事”,成了典型的“投機倒把”者。
直到1979年7月1日,高銘暄全程參與的第一部刑法典通過,“投機倒把”才真正成為我國法律上明確的罪名。
此時刑法對于“投機倒把”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縮,將偽造或者倒賣計劃供應票證,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假冒他人商標,***、販賣***、淫畫等分離單獨成罪。
而早在1955年,高銘暄參與刑法制定僅僅幾個月,當時擬定的第一稿中,“投機倒把罪”就已然在列。
“‘投機倒把罪’始終沒有忘過,并不是中途加進來的。”盡管歷經25年,當最終的第38稿通過時,在高銘暄的回憶中,“投機倒把的入刑就是共識,沒有阻力”。
當時直接領導立法工作的武新宇(原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和法律室主任)和彭真都未對“投機倒把”提出任何異議,“他們可以說直接代表中央的意思了”。
之前,國家陸續(xù)出臺《關于嚴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貿易和堅決打擊投機倒把的指示》《關于打擊投機倒把和取締私商長途販運的幾個政策界限的暫行規(guī)定》等一些列政策,“堅持打擊投機倒把”是大家都能看得清的形勢,而實踐中,也“處理得不少”。
1977年,曾在廣西一寨子插過隊的張雄(化名)就干過一回“投機倒把”,將多余的50斤米悄悄借船到縣城賣掉,“確定進屋安全后才敢交易,看見市管會戴紅袖章的人都心跳加速”,最終他是幸運的,“要是被逮住,判幾年是常有的事,嚴重的聽說過被槍斃”。
在那個時候,糧食、棉花、油等都是按計劃供應的,倒買倒賣、囤積居奇都是不允許的,而長途販運,非法經營煙草、食鹽專賣品,偽造倒賣車票、船票、稅票、貨票,假冒商標等,都會被“兜”進“投機倒把”的口袋里。
“嚴打”中,口袋罪升級
1979年,入刑的“投機倒把罪”盡管已經在處罰范圍上進行了限縮,但并沒有對“投機倒把”有明確的定義,仍無法摘掉“口袋罪”的帽子。
“‘投機倒把’是個口袋,什么都往里面塞,投機倒把是個筐,什么都往里面裝。”高銘暄念叨著順口溜,折射的是制度與現(xiàn)實的無奈。
我國過去對于“投機倒把”的定義一直沒有很明確,在刑法中仍采用簡單罪狀,盡管后來,高銘暄他們在教科書中對“投機倒把”進行了學理上的定義,應包含“非法經營行為,牟取暴利為目的,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guī)和情節(jié)嚴重”等四要素,才能構成“投機倒把罪”。
“這些要素也是與法律初衷相適應的,而且依照法律規(guī)定,投機倒把的法定刑沒有了死刑。”然而現(xiàn)實卻和高銘暄他們的愿望有些不同。
彼時,改革***也已然開始,價格雙軌制開始實行,同一產品兩種價格,市場價格往往比國家統(tǒng)配價高出一兩倍,一批動了心思的“倒爺”開始出現(xiàn)。
“改革***,搞活經濟就要允許流通,私人買賣,下海經商都是允許的,但同時也給鉆空子的人提供了平臺。”高銘暄告訴記者,有些地區(qū)脫離了價值規(guī)律,將在產地很便宜的東西“一倒手”,利潤可以達到十倍甚至數(shù)十倍,但一般會行政調控,“太不像話才會處理”。
除了老百姓中捕捉商機的“私倒”,“倒爺”中的一批“官倒”則更神通廣大,他們大多是各層級的大小官員及其關系人,利用權力關系獲得低價的計劃物資“批條”,再倒賣出去就能獲利頗豐,成為上世紀80年代的腐敗“高發(fā)區(qū)”。
1982年3月8日,伴隨著倒賣現(xiàn)象日盛,《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出臺,“投機倒把”成為“嚴打”之勢,也讓高銘暄希望“投機倒把”能真正依法而判的愿望落空。
“比較嚴重的單行法,提高了一批死刑的經濟犯罪,其中就包括投機倒把。”1979年刑法出臺后,‘投機倒把罪’輕則行政處罰,構成犯罪則為短期有期徒刑,“普遍不重”,高銘暄皺眉回憶說,“嚴打”一下子就加重了處罰,在法定刑之上判處,直至判處死刑。
就在這一年,個體經濟發(fā)達的溫州首當其沖,樂清市柳市鎮(zhèn)的“五金大王”胡金林、“線圈大王”鄭祥青、“目錄大王”葉建華、“螺絲大王”劉大源、“礦燈大王”程步青、“合同大王”李方平、“電器大王”鄭元忠和“舊貨大王”王邁仟都因涉嫌“投機倒把”罪遭到全國通緝,除劉大源外逃成功之外,其余7人均被捕。
1982年,溫州市的工業(yè)增速由1980年的31.5%下滑至-1.7%。
而這僅是“嚴打投機倒把”中的一個縮影,到這一年年底,全國立案各種經濟犯罪16.4萬件,判刑近3萬人,結案8.6萬件,追繳貨款3.2億元。
此后,“嚴打”形勢繼續(xù)升溫,直至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明確提出,鼓勵農民向各種企業(yè)投資入股,興辦各種企業(yè),國家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正式實施,一批“投機倒把”案得到***,包括“八大王”。
“雖說改革***,搞商品經濟了,但經濟上還是控制得很嚴,打擊得很厲害。”在高銘暄的印象中,直至上世紀90年代,“嚴打”仍陸續(xù)發(fā)生。
除罪水到渠成
“經濟學界早就對‘投機倒把’一詞有意見,而法律界也開始討論。”1988年,當刑法修訂的工作開始之時,高銘暄參與了全部3稿的立法工作,在當時他就呼吁取消“投機倒把罪”。
高銘暄提出后,在座的刑法學者均沒有反對,“已經是共識”。
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我國計劃經濟走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后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投機倒把”一詞已經“不合拍”,這是高銘暄感受到的。
在證券市場,看準機會進行拋售,“天天都在投機,不投機證券市場搞什么?”高銘暄打趣道,而倒賣更成為正常的商業(yè)行為,“產品總是要有進有出,計劃經濟只能自己用,不能轉賣更不能加價賣”,但在市場經濟,商業(yè)行為本就是有利可圖的,倒賣賺差價是正常的。
“‘投機倒把’的概念本身已經落后,和社會發(fā)展狀態(tài)已經不相適應。”高銘暄告訴記者。
當時,國家已鮮少專門針對“投機倒把”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而司法實踐中,在高銘暄看來,對“投機倒把”行為也常常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我國最后一個因“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死刑的是“溫州抬會事件”的主角之一鄭樂芬。“抬會”為民間融資的地下錢莊,1985年,溫州九縣兩區(qū)30萬人卷入“抬會”借貸,涉案金額達12億元,次年,資金鏈斷裂,會主紛紛潛逃,8萬多家庭破產。盡管律師以不構成“投機倒把罪”進行了辯護,但鄭樂芬最終仍以“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死刑。
1988年刑法修訂意外暫停,“投機倒把”的廢除中止,到1996年修訂工作重啟時,“經過數(shù)年觀察,決定廢除‘投機倒把’罪名,從上到下都沒有爭議”,‘投機倒把罪’已不是當時修訂的爭議點。
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名,“但并不是將其合理內涵一并廢除,而是將其分解,而且沒有了死刑”,高銘暄介紹,“投機倒把罪”被分解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等具體罪名并予以細化。
盡管正式罪名已經廢除,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仍在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投機倒把”名義的行政處罰仍存在。
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大使館)因售賣月球土地,被朝陽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機倒把”叫停,并扣留其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經營款、月球土地所有權證等,責令退還所售月球土地款項,其引用依據(jù)為條例的兜底條款。
盡管此后該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銷強制措施的訴訟后被駁回,但關于《條例》的適用問題再次引起爭議。
“罪名取消了,但行政執(zhí)法部門認為未從他們那取消,認識和政策制定上滯后,與法律不銜接。”高銘暄并未否認‘投機倒把’行為仍存在,但罪名已經沒有了,就要緊跟基本法律和形勢,靈活執(zhí)法。
直到2008年,《條例》因“調查對象消失,實際上已失效”而被正式廢除,2009年,其余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投機倒把”的規(guī)定都被刪除,“投機倒把”正式從法律體系中消失。
“‘投機倒把罪’的演變是有規(guī)律的,隨著改革***后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中央的經濟政策先放開,然后實踐先行,最后法律制度演變,高銘暄笑著評價,“完全是順其自然,水到渠成。”
責任編輯:高恒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