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家里存放大量現金的情況很少了,大家一般會將閑置不用的現金存到銀行,到銀行的服務的大廳會發現有好些身著銀行工作制服的人員在大廳里詢問你辦理什么業務,表明存定期時,一般會被領到前臺窗口外的辦公窗口,往往會跟你說:“存個高利息的,還是低利息的?”人們當然都想存個高利息的,隨后工作人員就說那我就給你申請一個高利息的,拿出制式的單子讓你簽名。等拿回家后一看才知道是保險理財產品,當去銀行問是怎么回事時,銀行解釋說那不是銀行的工作人員,是保險公司的人員,你簽合同時應當盡到[審慎的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三方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以上的事例,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是保險公司和客戶,但雙方之所以能夠簽訂這個保險合同合同是基于對于銀行辦公場所的信任,對于身穿銀行工作制服的信任,那么保險公司的代理員能夠身著銀行工作制服在銀行的大廳開展保險業務實際上是銀行給提供的便利,當客戶表明要存定期存款時,銀行采取消極的態度不予干預,實際已經對客房實施了欺詐的行為,使客戶在違背要定期存款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理財產品。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普通客戶對于交易經驗的缺乏判斷,而向其出售了風險較高的保險理財產品,致使保險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受損害的客戶在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但如果其在此期間知道該撤銷的,或者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為撤銷權的,撤銷權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