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數罪并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吸收原則
以重并輕,采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并原則
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后合并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
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則
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