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公務員考核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公務員考核規定的適用對象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公務員考核規定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公務員考核規定》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總結述職。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在一定范圍內述職,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表;
(二)民主測評。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根據需要,可以對其他公務員進行民主測評;
(三)了解核實。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調研、服務對象評議等方式了解核實公務員有關情況。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
(四)審核評鑒。主管領導對公務員表現以及有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五)確定等次。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對優秀等次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是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的貢獻。第四條 考核標準以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第三章 考核***和程序第七條 對國家公務員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瑣。第八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第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第十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擔任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提出申訴。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普升工資的資格,并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在現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本規定晉升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行。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五)國家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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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單位考核與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六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七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八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或發生不良行政行為被投訴查實一次;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或發生不良行政行為被投訴查實兩次或兩次以上;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凡因公務員有不良行政行為被投訴查實的,該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不得高于百分之十。
第三章考核***和程序
第十一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出勤情況以及遵紀守法情況,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對本機關公務員進行群眾評議;
(三)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匯總公務員平時考核、社會評價、群眾評議情況;
(四)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社會評價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五)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六)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七)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八)將《公務員年度考核***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二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四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六章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為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的考核工作;
(三)負責受理公務員對不稱職等次的申訴。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考核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
第二十九條考核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定本機關公務員考核實施方案
(二)指導、監督本部門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評價意見以及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見;
(四)受理公務員對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三十條各級機關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將本機關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三十一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設區的市和省直各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延伸知識】
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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