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消息,據中國銀保監會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因存在協助保險機構套取手續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七萬元。
此外,該分公司負責人王雪,因對上述違規事實清楚,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
相關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79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地址:沈陽市康平縣康平鎮城南街1333幢
法定代表人:王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協助保險機構套取手續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你分公司協助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將該公司合計保單筆數4755筆、保費金額371.18萬元的直銷車險業務,列為你分公司名下中介業務。你分公司收到華安財險沈陽中心支公司列支的手續費金額14.91萬元,扣除稅費等成本后,將13.42萬元資金返還給華安財險沈陽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業務明細清單、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協助保險機構套取手續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局擬對你分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七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9月2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81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雪
***件種類及號碼:居民***2113811992****
住址:遼寧省北票市****
職務: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分公司存在協助保險機構套取手續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協助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將該公司合計保單筆數4755筆、保費金額371.18萬元的直銷車險業務,列為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名下中介業務。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收到華安財險沈陽中心支公司列支的手續費金額14.91萬元,扣除稅費等成本后,將13.42萬元資金返還給華安財險沈陽中心支公司。
你為該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規事實清楚,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業務明細清單、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協助保險機構套取手續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擬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