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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為中國清***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亦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一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兩款。《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中日甲午戰爭(第一次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馬關條約
中國與日本與1895年簽訂的喪權辱國的條約。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后全行廢決。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對象,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以鴨綠江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劃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后,及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遼東灣南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亦一并在所讓界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國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國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改。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馀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還清,除將已付息金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馀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兩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臣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后兩個月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決。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交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國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護視,一律無異。
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以兩國全權大臣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物,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旅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定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什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證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于中國將本約所定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亦經批準互換之后,中國***與日本***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遣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芳(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1895年
條約簡介:
日本明治維新后,向外“開疆拓土”,陸上西進的目標是朝鮮和中國大陸。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華條約》,由此日本侵略勢力進入朝鮮。清朝與朝鮮有宗藩關系,日本極力破壞這種關系,在朝鮮造成與中國的尖銳矛盾和多次沖突。1885年3月中日簽訂《天津會議專條》,確立了兩國在朝鮮的對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計劃地大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活動。
1894年春,朝鮮爆發東學黨農民起義,朝鮮***請求中國出兵幫助鎮壓。日本***表示對中國出兵“決無他意”。但當清軍入朝時,日本以保護使館和僑民等為名大軍入朝,于7月25日突襲中國北洋艦隊,挑起中日甲午戰爭。戰爭打響后,兩國海軍進行了黃海大戰。陸上戰斗軍從朝鮮打到奉天(今遼寧),占領大片領土。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東威海。清***無心抗戰,一再求和,最后派直隸總督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全權代表、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議和。
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會見。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日方提出包括占領天津等地在內的4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撤回了停戰要求。24日會議后,李鴻章回使館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傷。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借口,自動宣布承諾休戰,30日雙方簽訂休戰條約,休戰期21天,休戰范圍限于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占領澎湖,造成威脅臺灣之勢,停戰把這個地區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里的軍事壓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李鴻章乞求降低條件。10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要中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不許再討論。在日本威逼下,清***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鴻章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11款,并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主要內容有:1.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廢絕中朝宗藩關系。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銀二億兩。4.***重慶、沙市、蘇州和杭州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馬關條約》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條約》以來外國侵略者加給中國的一個最刻毒的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適應了帝國主義各國向中國輸出資本的愿望。條約簽訂后,由于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
《馬關條約》時間:1895年4月17日背景:1894年,朝鮮發生東學黨事件。中國應朝鮮要求下派兵入朝,并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事件平息后,日方拒絕撤兵,后來更突襲駐朝的清軍。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戰。由于該年是甲午年,故是次戰爭又稱中日甲午戰爭。其后中國再次戰敗,故清廷最終向日本求和,簽訂的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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