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眾對國貨的熱衷持續升溫,鴻星爾克、匯源等大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如果說商標是企業經營重要的無形資產,那么馳名商標無疑是重要無形資產的“頂流”,能夠為企業帶來豐厚的業績回報和強大的競爭優勢。什么才算是馳名商標?應該如何保護好馳名商標?今天,云南滇晉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將圍繞馳名商標的相關法律知識為大家進行分享。
相關案例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的被異議商標與其引證的第275135號“好侍”、第274651號“好侍”、第8081501號“好侍食品 溫馨美味盡在好侍H”、第4076864號“百夢多”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類似。被異議商標“好待百”“夢多加喱”是對其引證商標的改動、拆分,被異議商標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提交的主要證據為“好侍百夢多”咖喱的銷售票據、報刊、雜志等相關媒體的廣告宣傳等。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的“好侍”“百夢多”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在咖喱產品行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好待百”“夢多加喱”與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在先“好侍”“百夢多”商標在文字構成上近似。被異議商標與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引證商標均指定使用于食用淀粉、咖喱粉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不予注冊。
2.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為雙方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異議案件中對于商標相同近似的判定同樣依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但在具體案件中還需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引證商標知名度、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1)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在先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和知名度。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提供的證據表明,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好侍”“百夢多”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均已獲準注冊,并以商標組合形式使用在“咖喱”等產品上,經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長期廣泛宣傳使用,其在先實際使用的“好侍百夢多咖喱”商標標識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本案被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除申請“好待百”“夢多加喱”外,還申請注冊了“好待百夢卶加喱”“好待白夢卶加喱”商標。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中,將“好待百”“夢多加喱”隔離審查,與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在先注冊使用的商標均尚可區分,但兩件單獨注冊商標屬于同一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不能排除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有商標組合使用的意圖。從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情況來看,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好待百”“夢多加喱”商標有將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好侍”“百夢多”等商標與“咖喱”商品進行改動、拆分注冊,從而逃避商標審查的嫌疑,具有摹仿、攀附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具有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被異議商標“好待百”“夢多加喱”若獲準注冊組合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與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具有知名度的“好侍百夢多咖喱”標識高度近似。該商標若在“咖喱粉(調味品)”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獲準注冊,并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使用,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情況下,根本無法區分,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綜合考量上述情形,本案將兩商標進行并案處理,可以判定被異議商標與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是知名連鎖超市“大潤發”(商標注冊號5091186號)的商標權人。自1998年在上海開設第一家大型超市以來,已在我國大陸地區成功開設318家綜合性大型超市,“大潤發”商標已成為原告享有的馳名商標。被告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擅自將自己命名為“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并在經營中使用上述名稱,構成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馳名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被告在其網站以及實際經營宣傳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潤發”商標以及將“大潤發”和“DRF”組合使用,意圖混淆消費者,亦侵害原告的商標權。故康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大潤發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明知原告已經注冊使用涉案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號,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被告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被告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大潤發”字樣,并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對于對于企業名稱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是否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以及侵權民事責任的分析和判斷,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幾點因素:
(1)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性考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于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本案中,原告便依據上述規定主張被告擅自將原告馳名商標“大潤發”***為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根據上述規定,并不是所有涉及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的案件,都需要以認定所涉商標為馳名商標為前提,只有確有必要的,才需要認定所涉商標為馳名商標?!按_有必要”的情形,應指被控侵權企業所從事的行業與所涉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不相同或不類似時。本案中,原告“大潤發”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包括大潤發公司所從事的超市業務,被告從事的業務領域與“大潤發”商標屬于相同服務范圍內,故本案并無必要認定“大潤發”商標為馳名商標。
(2)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大潤發”商標的使用時間、原告的經營規模、銷售額、市場排名等因素,認定“大潤發”商標在被告注冊成立時已經成為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競爭者,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經注冊使用“大潤發”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大潤發”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大潤發”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而基于“大潤發”商標的高知名度,被控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被告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但就企業名稱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標而言,如何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實踐中并不統一。我們認為從更有利于執行的角度,判決停止將原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更有利于后續的執行。因為變更企業名稱的前提是被告必須提供用以替代的名稱,如果被告拒不提供,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時,便會遇到困境。而且停止使用包含原告商標的企業名稱,并不一定要變更,被告也可能直接注銷相關的企業。因此,本案判決停止侵權的方式是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潤發”字樣的企業名稱,而非要求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3)法定賠償對懲罰性賠償的補充適用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大潤發公司實施的行為滿足“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的要求,但由于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是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利或者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但本案中上述***均無法適用,故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基礎的“上述***確定數額”并不存在,進而懲罰性賠償數額亦無法確定。但既然商標法已經規定懲罰性賠償,說明商標損害賠償制度應當遵循填補損失和懲罰侵權的雙重目標,作為計算損害賠償兜底方式的法定賠償制度,同樣應兼具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功能。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可以將被告的主觀惡意作為考量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時將對被告的侵權惡意予以考慮,結合原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承擔300萬元的賠償。
案例三
1.基本案情
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護膚品和化妝品提供商,經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該公司的妮維雅、妮維雅NIVEA及圖等商標已在化妝品和護膚品等領域建立了極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第624888號妮維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及第1086811號妮維雅NIV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復制和抄襲,其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
(1)被異議商標由樂清市美佳集成吊頂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日,被異議人還申請注冊了第5980609號NIVEA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2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裝飾織品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由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月16日申請注冊,1993年1月10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權至2023年1月9日。引證商標二由申請人于1996年5月27日申請注冊,1997年8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身體及美容護理用化妝制劑等商品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權至2017年8月27日。
(3)除引證商標外,申請人還在第3類、第22類、第24類、第25類、第27類、第28類、第41類、第44類商品及服務上在先申請注冊了NIVEA、NIVEA及圖、妮維雅NIVEA及圖等商標。
根據查明的事實,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自進入中國市場起在化妝品等商品上使用引證商標一、二,通過持續多年的宣傳和使用,引證商標一、二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起了較高的知名度。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區域遍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電視臺、戶外廣告等多種形式對引證商標進行了宣傳,廣告宣傳范圍涵蓋全國。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一、二于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在第3類化妝品(不包括動物化妝品)商品上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商評委認定第624888號妮維雅商標、第1086811號妮維雅NIVEA及圖商標為化妝品(不包括動物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具、木或塑料梯等商品雖然與引證商標一、二賴以馳名的化妝品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漢字構成相同,結合被申請人同時申請注冊了與引證商標二英文相同的NIVEA商標這一事實,可以推定被申請人有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之嫌,且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減弱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性,從而損害申請人利益,已構成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申請人此項理由成立。綜上,依照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案例評析
本案體現了在商標評審案件中對馳名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的理念。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上述司法解釋引入了反淡化理論,該解釋所確立的馳名商標的損害情形不以混淆為前提,而是以馳名商標本身受到減弱、貶損或不正當利用為要件。對馳名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目的在于避免馳名商標之顯著性的弱化及馳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上唯一、單向和固定聯系的破壞。
馳名商標的概念
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權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的特點
(1)具有較強的認知功能。識別和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是商標的基本功能。馳名商標與其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它所產生的"認牌購物"、"顧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夠轉化為巨大的經濟效益。
(2)商品質量恒定、優良。馳名商標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盡管有高、中、低不同檔次,但其質量水平都能保持連續性、穩定性,質量可靠。商品或服務的良好信譽凝結為商標的知名度,對消費者來說,馳名商標即意味著可靠的商品質量和良好的企業聲譽。
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以及普通商標的區別
(1)認定機構不相同
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部門認定,知名商標則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門進行認定。
(2)認定標準不相同
馳名商標必須是為全國相關公眾所知悉,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至少要為本省或本地(市)相關公眾所知悉。
(3)對商標是否注冊的要求不相同
馳名商標可能是注冊商標,也可能是非注冊商標,而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必須是注冊商標。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而普通商標則不需要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也不需要享有較高聲譽。普通商標一般是商標局認定,而馳名商標有時需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或法院的判定。
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
1.馳名商標特別保護
普通商標只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保護,而馳名商標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
馳名商標不但可以對抗他人的惡意搶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或公司名稱注冊。
2.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
馳名商標根據其馳名程度,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
在實際執行中,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國家工商總局有統一備案和公告。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工商局一般也會主動不予核準注冊。
而由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不會得到工商局的主動保護,只能在侵權情況發生時,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
3.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1.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爭議期不受五年限制
普通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依據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已注冊馳名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在先馳名商標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2.在先馳名商標有較強的獨創性或顯著性;
3.系爭商標與在先馳名商標標識相同或明顯構成摹仿、翻譯;
4.系爭商標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可能會弱化馳名商標顯著性、貶損或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聲譽。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商標法》第十三條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明確了馳名商標審查“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商標權利人若非案情需要,無法主動對商標的馳名狀態進行認定。如商標權利人因商標案件需要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商標法》禁止任何人將“馳名商標”字樣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者將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1.馳名商標的認定途徑
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我國目前實行行政主管部門與法院均可認定的雙軌制。
具體的認定途徑有三種,第一種是通過商標局認定,即申請人可通過商標異議或工商行政查處案件向商標局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第二種是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即在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請求無效宣告案件中,當事人認為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請求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第三種是通過法院認定,即司法認定,是指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2.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
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過程中,馳名證據的準備是成功認定的關鍵因素之一。
當事人應當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主要方面進行相應的準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2)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3)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
(4)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6)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3.馳名商標認定清單
第一組證據: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企業的發展變更過程的證明材料。
(1)企業發展簡況介紹(主要包括設立時間、發展歷史、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制度、人才管理、產品質量執行標準、銷售團隊的介紹、廣告宣傳形式及投入的介紹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證;
(5)各分(子)公司營業執照;
(6)公司總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實景圖片、生產車間、實驗室圖片、倉儲、物流圖片等;
(7)相關科研項目及科研成果、高新技術產品的介紹;
(8)資質認證等相關證書;
(9)獲得的相關專利證書;
(10)“創馳名商標領導小組”的成立文件(以公司文頭出現,公司老總任組長)。
第二組證據:證明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非常廣的證明材料:
(1)國家級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的推薦函、行業排名;
(2)近三年來產品銷售區域的分布情況(以文字綜述、表格、銷售網絡圖三種形式表現);
(3)產品在終端客戶的使用圖片(圖片、合同、發票相對應);
(4)參加的各類展會、產品推介活動的情況(包括實景圖片、參展合同、發票);
(5)獲得的省級以上榮譽及獎牌;
(6)媒體對該商標和企業的報道;
(7)各級***領導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參觀、視察的圖片資料;
(8)企業參予的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和贊助的各種活動的情況資料。
第三組證據:證明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證明材料:
(1)商標首次使用的證據(應提供使用該商標最早的銷售發票和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宣傳廣告);
(2)商標設計創意;
(3)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圖片資料(包括產品實物、包裝圖片);
(4)公司所有商標的注冊證、變更、***證明或受理通知書;
(5)公司所有商標的國際注冊資料。
第四組證據:證明申請人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證明材料:
(1)近三年廣告審計報告(由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2)商標近三年的部分廣告合同;
(3)商標近三年的部分廣告發票;
(4)各種形式的廣告宣傳實景圖片(報紙、雜志、路牌、燈箱、車體等)。
第五組證據:企業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
(1)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及主要經濟指標增長柱狀圖表;
(2)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由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3)近三年的納稅證明(由當地稅務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銷售合同;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銷售發票。
第六組證據:證明產品質量情況的證明材料: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質量檢驗報告;
(2)客戶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的反饋情況。
第七組證據:商標受到的各種不法侵害和受保護記錄(包括侵權行為事實、發生的區域、形式、處理辦法等)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基本原則
商標所有權人通過馳名商標認定,不僅可以獲得經濟利益,還可以獲得法律賦予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請求撤銷惡意注冊的商標不受5年的限制”的特殊保護。為避免一些企業通過虛假訴訟等不正當手段追求馳名商標的榮譽稱號,導致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司法實踐中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需遵守一些原則,具體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個案認定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馳名商標需要“個案認定”,即需要通過具體案件向有關機構提起,而不能在無任何案件依托的情況下,直接僅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同時,“個案認定”也是指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效力應僅限于個案,即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是判斷在具體案件中他人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如果在日后商標權人又對他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的行為提起訴訟,以前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沒有當然效力。只要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法院就應當重新根據商標權人提出的證據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既然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僅限于個案,就不能將在個案中被認定的馳名商標作為宣傳手段。對此,《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被動保護
所謂被動保護,就是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只能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所涉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在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去認定馳名商標。
3.按需認定
司法認定中的按需認定是指“處理案件之所必需”,而非當事人所需。具體來說,需要排除以下三種情形方有認定之必要:
(1)缺乏法定侵權要件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以制止侵權行為為中心的,因而也需要一般侵權行為的存在,不構成侵權的案件無須認定馳名商標。在這樣一種邏輯下,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而言,只有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其它要件(這些要件包括構成復制、摹仿或翻譯;構成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之后,才有必要對商標馳名的事實進行判斷。
(2)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所使用商品類似的情況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是一種與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互為補充的救濟機制。如果依據一般的注冊商標保護方式已足以制止侵權,足以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也就沒有必要考慮被侵權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的程度。因而,對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商標的確權問題或侵權糾紛,應當援引《商標法》第三十條或第五十七條,而非《商標法》第十三條,也就沒有必要考慮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的問題。
(3)權利人可通過其它途徑取得充分救濟的情況
如果依據《商標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其它條款即可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當事人因之可以獲得救濟,那么就會認定沒有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
馳名商標代表著良好的商品質量和商業信譽,也意味著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和經濟利益,能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中獲得不可估量的競爭優勢。因此,企業一方面要著力打造自己的馳名商標,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以推進企業的不斷發展。接下來,云南滇晉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將繼續為大家帶來知識產權中關于商標權的相關法律知識介紹,希望大家在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同時,提高法律意識,學會用知識產權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并且時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