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06:03|浙江新聞客戶端|通訊員武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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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知道抓石蛙犯法,我肯定不會去的。”面對檢察官,周某后悔不已。就在一個月多月前,他因抓了23只石蛙被民警當場抓獲。目前,周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周某在金西一個木材廠里當工人,前陣子,他在和幾個工友的聊天中聽說,石蛙不僅味道好,還對身體好?!八麄冋f,很多農家樂都在賣石蛙,要賣到200多元一盤。”工友說得他蠢蠢欲動,但這么高的價格,周某又有些不舍得,決定自己動手。
5月4日晚上10點多,周某帶著頭戴式電筒和網袋,騎著摩托車到沙畈鄉的山澗里抓石蛙。周某聽工友說過,石蛙怕光,于是他便按工友教的辦法拿電筒照,果然,石蛙不動了。兩三個小時后,周某徒手抓了半網袋的石蛙。就在他準備繼續尋找目標時,被當地的村民發現并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在周某的網袋內清點出了23只石蛙。
經鑒定,這些石蛙為棘胸蛙,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態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浙江省重點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這些石蛙之后被全部放生。
檢察官介紹,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至于餐飲場所出售的石蛙,如果是人工養殖的,是允許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