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新樂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許該市檢察院關于某鎮***對轄區內限高設施的設置妨礙消防應急通行情形怠于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撤回起訴。
2020年4月,新樂市某企業發生大火,消防車趕來后因設置限高設施不能及時救援,造成重大損失。得知這一消息后,新樂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在該市范圍內開展摸底調查,全面了解限高設施的設置妨礙消防應急通行情況。
“某鎮轄區內鄉道和村道上設置多處限高設施,我們與新樂市***消防大隊現場測量發現,這些不可升降限高桿的限高值大小不一,有的僅2.6米,均未能達到消防應急通行的標準。”辦案檢察官介紹,消防車通常規格分為高3.6米及高4米兩種,因此,救援需要限高設施的高度設置不應低于4米。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該鎮***對轄區內限高設施的設置妨礙消防應急通行情形有監督管理職責,但其未能履行相應職責,使妨礙消防通行行為持續發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新樂市檢察院層報河北省檢察院同意后決定立案審查,并向該鎮***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責令責任人及時對轄區內道路上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限高設施進行整改。
檢察建議發出后,該鎮***并未采取措施進行整改。2020年10月10日,新樂市檢察院對該鎮***有關轄區內限高設施的設置妨礙消防應急通行存在怠于履行職責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鎮***履行法定職責,在一個月內對限高桿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整改,確保消防應急通行。
2020年10月11日,該鎮黨委、***安排人員對限高桿進行拆除,并向檢察機關進行了書面回復。翌日,辦案檢察官現場再次勘檢時發現,限高桿已拆除完畢。
2020年12月4日,石家莊市檢察院對該鎮***對轄區內限高設施的設置妨礙消防應急通行怠于履行職責一案作出批復,認為符合撤訴條件,同意撤回起訴。12月8日,新樂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撤回起訴決定書。(檢察日報肖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