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李菁通訊員胡宓
因體育賽事節目《昆侖決》的網絡傳播權,愛奇藝和土豆網對簿公堂。
此前,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奇藝公司)訴稱,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全土豆公司)侵害《昆侖決》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50萬元。
2月2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二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獲悉,法院駁回雙方訴請,維持原判:全土豆公司未經愛奇藝公司授權,提供了涉案《昆侖決2016》作品的在線播放,構成對愛奇藝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判決全土豆公司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5萬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無論是直播節目還是錄播節目,只要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就可以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類電影作品受到法律保護。
愛奇藝和土豆網對簿公堂。
雙方均不服“25萬元”判決
《昆侖決》是一檔搏擊類體育賽事節目,該節目自2015年1月起在江蘇衛視首播,同時登陸內蒙古文體、江蘇體育、吉林體育等20余個電視臺。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介紹,此前,愛奇藝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公司耗費重金,獲得了該節目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全土豆公司是土豆網(www.tudou.com)的所有者和運營商,為擴大網站流量、吸引廣告客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其運營的安卓pad客戶端擅自播出涉案節目,構成對愛奇藝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嚴重侵害。
為維護自身權益,愛奇藝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全土豆公司系被控侵權視頻的提供者,其未經愛奇藝公司授權,提供了涉案《昆侖決2016》作品的在線播放,使得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構成對愛奇藝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理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全土豆公司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5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愛奇藝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的判賠金額過低,請求二審改判全額支持其一審訴請。
全土豆公司上訴認為,愛奇藝公司作為涉案作品權利人的證據不足,《昆侖決2016》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判賠金額過高,請求二審改判駁回愛奇藝公司一審訴請。
案件三大爭議焦點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愛奇藝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涉案作品《昆侖決2016》是否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三、一審的判賠金額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標注了江蘇衛視及昆尚傳媒的圖標,同時載明奇藝世紀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愛奇藝公司亦提供了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集團)電視傳媒中心衛視頻道及北京昆尚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說明》及《授權書》,以及奇藝世紀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及《情況說明》,上述證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全土豆公司雖對權屬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
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愛奇藝公司經授權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二審中,全土豆公司就該爭議焦點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在一審中均已提出,愛奇藝公司對于作品名稱存在的相關問題也已進行了解釋及書面回復。
因此,在全土豆公司未提交新證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已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并根據愛奇藝公司提交的《說明書》、《授權書》及《情況說明》等證據,作出愛奇藝公司經授權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提起訴訟的認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獨創性又主要體現為對表達的安排是否體現了作者的選擇、判斷。
本案中,涉案作品《昆侖決2016》是一個自由搏擊類賽事節目,整個節目的畫面是通過多角度鏡頭攝制,并經過后期剪輯和人工編排而完成的,體現了創作者的選擇與構思,具有獨創性,應當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此外,全土豆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作品屬于體育賽事的現場直播,因此,對全土豆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及侵權獲利,一審法院綜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創作難度,全土豆公司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并根據本案案情及公證人員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數額,于法有據,并無不當,且最終的判賠金額也未明顯過高或者過低。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責任編輯:鄭浩
校對:張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