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其他***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機關提供協助。
大家要記住……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誰都不能隨心所“言”
網絡時代不僅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還增加了侵害人格權行為發生的頻率和危害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強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2019年以來全國機關以涉嫌侮辱罪、誹謗罪批準逮捕168人、起訴213人,發布了“杭州女子取快遞被誹謗案”等5個以“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誹謗案”的被害人谷某就采取了向***機關報案、向法院提出自訴、由自訴轉為檢察機關公訴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通過準確把握案件自訴轉公訴的認定條件,堅持能動履職,推動公檢法三家形成保護合力,有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空間秩序。
轉自:延平檢察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