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解在古代不指歲數,它有四個意思。一是唐宋時應貢舉合格者,謂之選人,由所在州郡發遣解送至京參與禮部會試,稱發解”;二是明清時鄉試舉人第一名稱為解元,考中舉人第一名為發解”;三是泛指鄉試考中舉人;四是指押送犯人。
發解的出處:
宋司馬光《論諸科試官狀》:臣伏見朝廷取勘諸處發解考試諸科官,以所解之人到省十有九不中者。宋李上交《近事會元罪發解官員》:后唐明宗長興三年,詔選人文解不合式,罪發解官員。《宋史選舉志一》: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續資治通鑒宋太宗端拱元年》:先是開封府發解,如諸州之制,皆府官專其事。是秋,以府事繁劇,始別勑朝臣主之,定名訖,送府發解如式。